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综合示范实施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和《关于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306号)精神,按照“分类考核、突出重点、考评结合、综合评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两类。
  (一)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服务业集约化工作组、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工作组)、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清洁化工作组)、市建委(建筑绿色化工作组)、市经信委(产业低碳化工作组)、市环保局(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工作组)。
  (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上城区政府、下城区政府、江干区政府、拱墅区政府、西湖区政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萧山区政府、余杭区政府、桐庐县政府、淳安县政府、建德市政府、富阳市政府、临安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对《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
  (一)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
  1.方案计划编制情况。包括编制牵头工作范围内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子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2.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及时转发上级部门的相关申报文件并抄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相关财政政策,组织、督促牵头范围内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与上级相关部门就政策落实进行沟通协调。
  3.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牵头工作范围内项目的推进数量、投资额度、实施进度、申报情况等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信息的报送等。
  (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保障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办公室工作力量,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方案计划编制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当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3.落实政策措施情况。贯彻实施相关政策,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导向,推进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及时拨付上级拨入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4.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5.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当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推进数量、投资额度、实施进度、申报情况等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信息的报送等。
  三、考核办法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根据考评标准,按照定量和定性、常规考核和激励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评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符合质量要求的,得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根据考评标准予以加分或相应减分。
  四、考核程序
  (一)报送完成情况。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每月10日前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申报工作进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等内容),以及对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会议明确事项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二)开展单位自评。每年年终,由各考核单位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对照本办法进行逐项自评,形成总结材料,并将总结材料、相关统计数据和自评意见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施考核测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测评。按照本办法对各考核单位计算综合得分,并将考核意见反馈各被考核单位。
  (四)评定考核结果。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得分高低对各考核单位进行排序,评定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表彰。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区、县(市)创新发展专项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市)和开发区管委会,优先考虑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安排。
  (三)对纳入实施方案而未实际实施的项目,市本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资金支持。
  六、工作要求
  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迟报。考核工作组及其成员应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遵守考核相关纪律。